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明確和維護人類的道德良知底線,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與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 法律依據
- 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 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原則賦予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 法律的誠信原則:該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 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該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
1.3 因適用和執行本標準而作出的行為,均應視為世界信用組織於美國哥倫比亞特區,以鑑證方或監督方身份參與訂立並發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約行為。該行為及由此引起的爭議,均適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律及美國聯邦法律並受之保護,管轄權屬於國際道德法院或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及美國聯邦法院。
1.5 道德良知的鑑定,遵循客觀、公正、合理的原則。
1.6 本標準所稱道德良知,是指人類在活動中形成的良善的行為規範,它存於社會,又存於人的心中。道德良知包括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道德良知底線,是每一個人、單位、地區均應當遵守的最低標準,對拒不遵守者應當予以懲誡;第二個層次是道德良知高尚內容,包括高於底線的、對真善美等人類普世價值的一切追求。除非有契約,人們不能強迫他人追求高尚內容;對自願追求和踐行者,應當給予獎勵。
1.7 為防範道德風險,鑑定申請人應提供信用身份證或者有效的身份證明並建立誠信檔案。
1.8 依據本標準出具的鑑定意見,僅為在假定證據資料真實且正確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則性鑑定意見。對一項行為是否符合道德良知的實質鑑定意見,按ICE8000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或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進行裁決。對違反底線行為的原則性鑑定意見應註明「涉嫌」字樣;對符合道德良知行為的應註明「原則」字樣。任何鑑定意見均僅供參考,不能替代相關方的獨立思考與獨立判斷。道德良知的鑑定意見與勸善函,均屬於信用資訊。
1.9 世界信用組織支持和鼓勵人們在遵守誠信原則和道德良知底線的前提下,懲誡違反道德良知底線的行為,獎勵有道德的行為,維護全人類的道德良知底線。世界信用組織會員不得違反道德良知底線。
1.10 本標準所稱組織,包括各類單位、個人、地區。高層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會與監事會成員及秘書、經理、副經理等相應級別人員。ICE8000誠信執業機構是指知識結構、工作能力、職業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標準要求、獲得世界信用組織認證的會員單位,它是世界信用組織的會員,而非其分支、代表或代理機構。
1.11–1.12 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各方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標準全部條款;但任一當事人如發現某條款存在不公正之處,有權在公開說明情況及理由並書面聲明後,拒絕受該條款約束。
第二章 道德良知底線內容的標準
2.1 人類的道德良知,是人類主觀上對人類普世價值的追求與維護。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有道德的有時被誤認為不道德,不道德的有時被誤認為有道德。人們不應以行為人的成敗作為道德是非的標準,也不應以法律、國家力量、風俗習慣或人數多少作為標準,而應以行為人是否違反人類普世價值作為道德是非的標準。
2.2 無論法律和制度多麼完善,它只是向完美無限靠近,卻永遠無法達到完美。法律和制度總會存在瑕疵,人類的道德良知會彌補這些瑕疵,增進人類的福祉。
2.3 人類普世價值,是指人類不分時間、空間、種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適用的價值原則,如:人的基本權利至上原則、人的發展機會均等原則、獎善懲惡與獎功罰過原則、誠信原則、利益分配與爭端處理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等。
2.4 正當權益,是指一個人、單位或地區擁有的符合人類普世價值的權益,無論其是否被某一時空的法律或風俗習慣所支持或反對。
2.5 權益人有權自願放棄或以明示或默認的契約形式讓渡自己的正當權益。權益人未放棄、未讓渡其正當權益的,他人不應以任何理由竊取、強佔、侵蝕或覬覦,否則即屬於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人們可將其稱為「惡」。
2.6 道德良知底線,簡言之就是「不作惡」
不故意傷害他人。主觀上不故意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如果知悉自己客觀上已造成損害,則真誠地改正及/或道歉。
不以損害他人為代價謀求權益。主觀上不以損害或潛在損害其他一個人或一部分人的正當權益為代價,去謀求或維護另一個人、一部分人或自己的權益。(市長指派警察制止暴力犯罪、銀行要求員工上班穿制服,均不屬於損害正當權益,因為選擇該職業即以契約形式讓渡了部分權益。)
衝突中保護無辜。在戰爭、民事糾紛等衝突中,各方主觀上最大限度地避免損害或潛在損害無辜及第三人,並對客觀上已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
一項行為符合上述內容,則屬於符合道德良知底線的行為。一個人、單位或地區決意並真正開始按照上述內容行事,則可認為是有道德的人員、單位或地區。
2.7 不道德行為
- 行為人主觀上抱有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的目的並作出相應行為,無論客觀上是否獲益。
- 行為人主觀上以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代價,謀求或維護另一部分人或自己的權益,無論是否達到目的。
- 行為人雖無惡意甚至抱有善意,但因方法不當而客觀上損害了他人正當權益,且在知悉或理應知悉後仍拒不改正及/或真誠道歉。
- 行為人故意利用法律瑕疵、制度瑕疵、不良風俗習慣,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
2.8 違反道德底線的思想或動機,均屬於不道德的思想或動機。在其改正之前,雖因無相關行為而無需承擔責任,但各相關方仍需謹慎與之交往。
2.9 以下情況不屬於道德評價與鑑定的範圍:個人私生活領域的行為、思想或動機;沒有受損害人或潛在受損害人的行為、思想或動機。
第三章 道德高尚行為的標準
3.1 在不違反道德底線的前提下,人們可以偶爾、短期或長期有更高的道德追求及行動。如果這種追求和行動符合人類普世價值原則,則應鑑定為道德高尚行為,尤其包括:
- 主觀上不違反道德底線,並努力追求在利人前提下利己的效果。
- 主觀上不違反道德底線,並努力追求利人的效果,不特別計較自己權益是否受損。
- 主觀上不違反道德底線,並努力追求和踐行人類普世價值觀,不考慮自己權益是否受損。
3.2 對於作出道德高尚行為的個人、單位、地區,應鑑定為高尚的個人、單位、地區。
第四章 不道德行為的責任歸屬
4.1–4.2 單位或自然人從事不道德行為的,如果違反法律,其法律責任依法承擔。無論是否違反法律,其信用責任均由單位、單位高層人員和對該行為有過錯的工作人員承擔,或由本人及相關有過錯人員承擔。有過錯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職務行為為由否定自身的信用責任。未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承擔信用責任,受教唆的由教唆者承擔;十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者,對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承擔信用責任。
4.3 在某一地區發生的不道德行為,無法確定具體行為人的,不鑑定信用責任人;能夠確定的,直接將信用責任歸屬到具體行為人。
4.4 單位信用責任的歸屬順序
- 單位為第一信用責任人。
- 單位決策系統最高領導人(董事長等)、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第二信用責任人。
- 單位執行系統最高領導人(總經理等)為第三信用責任人。
- 決策系統成員(董事、理事等)與監督系統成員(監事等)為第四信用責任人。
- 單位其他高層人員為第五信用責任人。
- 故意參與不道德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為第六信用責任人。
- 過失參與或被迫參與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為第七信用責任人。
多個自然人合夥從事不道德行為的,信用責任依次歸屬於最高領導者或組織者、最高策劃者、起重要作用者、故意參與者、過失或被迫參與者(4.6)。多個單位共同從事的,先參照上述順序確定各單位的順序,再按單位分別歸屬(4.7)。
4.8 不道德行為責任人、單位、地區、個人、組織,屬於臨時警誡性信用身份,在其改正或修復不道德行為後,該信用身份自動取消。
第五章 符合道德良知底線行為的獎勵歸屬
5.1 自然人從事符合道德良知底線行為(道德高尚行為亦同)的,信用獎勵與現實獎勵歸自然人。單位從事的,信用獎勵歸屬於單位、單位高層人員和對該行為有一定因果關係的工作人員;現實獎勵的歸屬由褒揚人決定,褒揚人未決定的,歸屬於單位。
5.3 一個自然人從事符合道德良知底線行為的,本人為受獎人;該行為被鑑定後,本人應被鑑定為有道德個人。
5.4 單位信用受獎人的歸屬順序,與第四章責任歸屬順序相對應:由單位本身,依次至被動參與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積極主動參與或推動者,排在被動參與者之前。行為被鑑定後,上述受獎人均應被鑑定為有道德單位、有道德個人,但有相反證據或理由的除外。
5.5–5.6 多個自然人或單位共同從事的,褒揚人可以同時將各行為人作為被褒揚人,也可以依次按最高領導者或組織者、最高策劃者、起重要作用者、積極參與者、被動參與者的順序確定信用獎勵的歸屬。
第六章 原則性鑑定程序
6.1 道德良知的原則性鑑定程序如下:
- 申請。當事人向ICE8000誠信執業機構提出申請,承諾遵守本標準、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提交相關證據資料,並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的聲明。
- 形式審查與送達。申請資料完備的,向被鑑定人送達《符合道德良知底線行為原則性鑑定意見告知書》或《不道德行為原則性鑑定意見告知書》,給予7日異議期;不完備的,退回並說明理由。
- 異議。被鑑定人無正當事由逾期未異議的,視同無異議;有正當事由的,可適當延長。被鑑定人行使異議權時,應按對等原則書面承諾遵守本標準、誠信原則和道德良知底線,並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的聲明;拒絕作出上述承諾和聲明的,異議無效或效力較低。
- 出具原則性鑑定結果。被鑑定人未有效行使異議權的,向申請人出具《原則性鑑定意見書》;否則出具《原則性鑑定程序終結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鑑定人違反誠信原則行使異議權的,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6.2 ICE8000誠信執業機構在執業過程中,以及人們在運用ICE8000標準發佈信用評價資訊時,可以在有關文書中對發現的行為發表原則性鑑定意見,但應向當事人送達相關文書,並告知異議期限和異議方法。
第七章 勸善程序
7.1 一個地區的人員對道德底線的堅守與維護,是該地區文明的重要基礎之一;該地區的文明程度,又對該地區所有人員及子孫後代的福祉有著無比重要的影響。
7.2 人的性格不易改變,但人的道德底線可以建立,人的道德可以提升。
7.3 勸善,是指透過規勸、勸誡、勸善、懲誡等合適的方式,勸告有關組織改正不道德行為。勸善過程中使用的函件,無論名稱如何,均可稱為《勸善函》。
7.4 對於不道德行為,人們均有權啟用勸善程序要求行為人改正。但人們沒有權利啟用勸善程序要求或強迫他人去從事高尚行為。
7.5 一個不道德行為,人們可以按內部投訴、公開投訴等標準進行勸善,也可以按以下程序進行:
- 申請。當事人向ICE8000誠信執業機構提出申請,作出與第六章相同的承諾與聲明。未經申請,執業機構也可直接啟動勸善程序。
- 送達。執業機構撰寫《勸善函》並送達,給予7日異議期。《勸善函》中可根據實際情況添加告誡條款。
- 異議與改正。相關人員提出合理異議、改正不道德行為或放棄作出不道德行為的機會的,執業機構應刪除《勸善函》;否則予以保留,供特定單位或個人查閱參考,必要時可以公開。《勸善函》中告知有告誡條款的,應按告誡條款及時啟動懲誡程序。
第八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8.1 當事人違反本標準約定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應的信用責任,即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誡;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公告批評、罰款、取消信用身份證、禁業等;以及對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的賠償責任,構成惡意失信的還應承擔懲誡性賠償。
8.2 追究方法:按ICE8000投訴、預警、曝光等標準進行信用懲誡;申請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仲裁協議;申請國際道德法院審理;違約者為世界信用組織會員的,可按會員監督標準投訴;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或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8.3 違反本標準的行為,應視為一個獨立的違約行為或失信行為。在適用本標準過程中弄虛作假、掩蔽、誹謗、侮辱謾罵、否定他人信用評價權利的,屬於獨立的(嚴重)惡意失信行為。
8.4 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責任;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追究程序,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之達成協議。
8.5–8.6 參與、執行、協助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除非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責任。世界信用組織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列入下一年度財務計劃,數額較大的分年度賠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責任單位或個人追償。
第九章 附則
9.1 送達、通知的方式包括:依據ICE8000誠信信函管理標準的誠信信函送達;常規信函送達,以受送達人及其員工、成年家屬、代理人簽收時間為準;信函無法送達時,依據文件公告送達標準採用網路公告送達,首次發佈屆滿60日即為送達;以及其它合法、合理的方式。
9.2 本標準自公佈之日起實施。9.3 本標準未約定含義的術語,見《ICE8000國際信用評價業術語》。9.5 各相關方知道或理應知道任何條款未被遵守,但未及時明示地書面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異議權利。
9.6 本標準會被修訂完善,各方應適用最新版本,但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約束。
9.7 本標準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會員可以免費無限使用;非會員可在註明出處的前提下免費用於學習、培訓、研究、自用、轉載、引用、改編、借鑑、參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否則將予以聯合曝光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9.8 版本號表述形式為 ICE8000-a-b-c-d:a為本標準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b為最初撰寫時間,c為最新修訂時間,d為修訂次數。9.9 本標準由世界信用組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