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诚信标准体系

道德良知鉴定与劝善标准

本页为标准的结构化导读,条文有所精简。世界信用组织公布的中文全文为权威版本。

版本号: ICE8000-111-20110201-20150129-10 作者 / 提案人: 方邦鉴 审议机构: 世界信用组织诚信标准委员会 效力等级: 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明确和维护人类的道德良知底线,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 法律依据

  1. 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 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赋予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 法律的诚信原则:该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 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该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

1.3 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于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由此引起的争议,均适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

1.5 道德良知的鉴定,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

1.6 本标准所称道德良知,是指人类在活动中形成的良善的行为规范,它存于社会,又存于人的心中。道德良知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道德良知底线,是每一个人、单位、地区均应当遵守的最低标准,对拒不遵守者应当予以惩诫;第二个层次是道德良知高尚内容,包括高于底线的、对真善美等人类普适价值的一切追求。除非有契约,人们不能强迫他人追求高尚内容;对自愿追求和践行者,应当给予奖励。

1.7 为防范道德风险,鉴定申请人应提供信用身份证或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建立诚信档案。

1.8 依据本标准出具的鉴定意见,仅为在假定证据资料真实且正确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对一项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良知的实质鉴定意见,按ICE8000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或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进行裁决。对违反底线行为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应注明“涉嫌”字样;对符合道德良知行为的应注明“原则”字样。任何鉴定意见均仅供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方的独立思考与独立判断。道德良知的鉴定意见与劝善函,均属于信用信息。

1.9 世界信用组织支持和鼓励人们在遵守诚信原则和道德良知底线的前提下,惩诫违反道德良知底线的行为,奖励有道德的行为,维护全人类的道德良知底线。世界信用组织会员不得违反道德良知底线。

1.10 本标准所称组织,包括各类单位、个人、地区。高层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及秘书、经理、副经理等相应级别人员。ICE8000诚信执业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标准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认证的会员单位,它是世界信用组织的会员,而非其分支、代表或代理机构。

1.11–1.12 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各方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全部条款;但任一当事人如发现某条款存在不公正之处,有权在公开说明情况及理由并书面声明后,拒绝受该条款约束。

第二章 道德良知底线内容的标准

2.1 人类的道德良知,是人类主观上对人类普适价值的追求与维护。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有道德的有时被误认为不道德,不道德的有时被误认为有道德。人们不应以行为人的成败作为道德是非的标准,也不应以法律、国家力量、风俗习惯或人数多少作为标准,而应以行为人是否违反人类普适价值作为道德是非的标准。

2.2 无论法律和制度多么完善,它只是向完美无限靠近,却永远无法达到完美。法律和制度总会存在瑕疵,人类的道德良知会弥补这些瑕疵,增进人类的福祉。

2.3 人类普适价值,是指人类不分时间、空间、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适用的价值原则,如:人的基本权利至上原则、人的发展机会均等原则、奖善惩恶与奖功罚过原则、诚信原则、利益分配与争端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等。

2.4 正当权益,是指一个人、单位或地区拥有的符合人类普适价值的权益,无论其是否被某一时空的法律或风俗习惯所支持或反对。

2.5 权益人有权自愿放弃或以明示或默认的契约形式让渡自己的正当权益。权益人未放弃、未让渡其正当权益的,他人不应以任何理由窃取、强占、侵蚀或觊觎,否则即属于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人们可将其称为“恶”。

2.6 道德良知底线,简言之就是“不作恶”

不故意伤害他人。主观上不故意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如果知悉自己客观上已造成损害,则真诚地改正及/或道歉。

不以损害他人为代价谋求权益。主观上不以损害或潜在损害其他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正当权益为代价,去谋求或维护另一个人、一部分人或自己的权益。(市长指派警察制止暴力犯罪、银行要求员工上班穿工作服,均不属于损害正当权益,因为选择该职业即以契约形式让渡了部分权益。)

冲突中保护无辜。在战争、民事纠纷等冲突中,各方主观上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或潜在损害无辜及第三人,并对客观上已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一项行为符合上述内容,则属于符合道德良知底线的行为。一个人、单位或地区决意并真正开始按照上述内容行事,则可认为是有道德的人员、单位或地区。

2.7 不道德行为

  1. 行为人主观上抱有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目的并作出相应行为,无论客观上是否获益。
  2. 行为人主观上以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代价,谋求或维护另一部分人或自己的权益,无论是否达到目的。
  3. 行为人虽无恶意甚至抱有善意,但因方法不当而客观上损害了他人正当权益,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后仍拒不改正及/或真诚道歉。
  4. 行为人故意利用法律瑕疵、制度瑕疵、不良风俗习惯,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

2.8 违反道德底线的思想或动机,均属于不道德的思想或动机。在其改正之前,虽因无相关行为而无需承担责任,但各相关方仍需谨慎与之交往。

2.9 以下情况不属于道德评价与鉴定的范围:个人私生活领域的行为、思想或动机;没有受损害人或潜在受损害人的行为、思想或动机。

第三章 道德高尚行为的标准

3.1 在不违反道德底线的前提下,人们可以偶尔、短期或长期有更高的道德追求及行动。如果这种追求和行动符合人类普适价值原则,则应鉴定为道德高尚行为,尤其包括:

  1. 主观上不违反道德底线,并努力追求在利人前提下利己的效果。
  2. 主观上不违反道德底线,并努力追求利人的效果,不特别计较自己权益是否受损。
  3. 主观上不违反道德底线,并努力追求和践行人类普适价值观,不考虑自己权益是否受损。

3.2 对于作出道德高尚行为的个人、单位、地区,应鉴定为高尚的个人、单位、地区。

第四章 不道德行为的责任归属

4.1–4.2 单位或自然人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如果违反法律,其法律责任依法承担。无论是否违反法律,其信用责任均由单位、单位高层人员和对该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或由本人及相关有过错人员承担。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行为为由否定自身的信用责任。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信用责任,受教唆的由教唆者承担;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者,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承担信用责任。

4.3 在某一地区发生的不道德行为,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不鉴定信用责任人;能够确定的,直接将信用责任归属到具体行为人。

4.4 单位信用责任的归属顺序

  1. 单位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2. 单位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董事长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3. 单位执行系统最高领导人(总经理等)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4. 决策系统成员(董事、理事等)与监督系统成员(监事等)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5. 单位其他高层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6. 故意参与不道德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六信用责任人。
  7. 过失参与或被迫参与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多个自然人合伙从事不道德行为的,信用责任依次归属于最高领导者或组织者、最高策划者、起重要作用者、故意参与者、过失或被迫参与者(4.6)。多个单位共同从事的,先参照上述顺序确定各单位的顺序,再按单位分别归属(4.7)。

4.8 不道德行为责任人、单位、地区、个人、组织,属于临时警诫性信用身份,在其改正或修复不道德行为后,该信用身份自动取消。

第五章 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奖励归属

5.1 自然人从事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道德高尚行为亦同)的,信用奖励与现实奖励归自然人。单位从事的,信用奖励归属于单位、单位高层人员和对该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工作人员;现实奖励的归属由褒扬人决定,褒扬人未决定的,归属于单位。

5.3 一个自然人从事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本人为受奖人;该行为被鉴定后,本人应被鉴定为有道德个人。

5.4 单位信用受奖人的归属顺序,与第四章责任归属顺序相对应:由单位本身,依次至被动参与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积极主动参与或推动者,排在被动参与者之前。行为被鉴定后,上述受奖人均应被鉴定为有道德单位、有道德个人,但有相反证据或理由的除外。

5.5–5.6 多个自然人或单位共同从事的,褒扬人可以同时将各行为人作为被褒扬人,也可以依次按最高领导者或组织者、最高策划者、起重要作用者、积极参与者、被动参与者的顺序确定信用奖励的归属。

第六章 原则性鉴定程序

6.1 道德良知的原则性鉴定程序如下:

  1. 申请。当事人向ICE8000诚信执业机构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标准、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并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
  2. 形式审查与送达。申请资料完备的,向被鉴定人送达《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原则性鉴定意见告知书》或《不道德行为原则性鉴定意见告知书》,给予7日异议期;不完备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3. 异议。被鉴定人无正当事由逾期未异议的,视同无异议;有正当事由的,可适当延长。被鉴定人行使异议权时,应按对等原则书面承诺遵守本标准、诚信原则和道德良知底线,并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拒绝作出上述承诺和声明的,异议无效或效力较低。
  4. 出具原则性鉴定结果。被鉴定人未有效行使异议权的,向申请人出具《原则性鉴定意见书》;否则出具《原则性鉴定程序终结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鉴定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使异议权的,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6.2 ICE8000诚信执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以及人们在运用ICE8000标准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时,可以在有关文书中对发现的行为发表原则性鉴定意见,但应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并告知异议期限和异议方法。

第七章 劝善程序

7.1 一个地区的人员对道德底线的坚守与维护,是该地区文明的重要基础之一;该地区的文明程度,又对该地区所有人员及子孙后代的福祉有着无比重要的影响。

7.2 人的性格不易改变,但人的道德底线可以建立,人的道德可以提升。

7.3 劝善,是指通过规劝、劝诫、劝善、惩诫等合适的方式,劝告有关组织改正不道德行为。劝善过程中使用的函件,无论名称如何,均可称为《劝善函》。

7.4 对于不道德行为,人们均有权启用劝善程序要求行为人改正。但人们没有权利启用劝善程序要求或强迫他人去从事高尚行为。

7.5 一个不道德行为,人们可以按内部投诉、公开投诉等标准进行劝善,也可以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申请。当事人向ICE8000诚信执业机构提出申请,作出与第六章相同的承诺与声明。未经申请,执业机构也可直接启动劝善程序。
  2. 送达。执业机构撰写《劝善函》并送达,给予7日异议期。《劝善函》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告诫条款。
  3. 异议与改正。相关人员提出合理异议、改正不道德行为或放弃作出不道德行为的机会的,执业机构应删除《劝善函》;否则予以保留,供特定单位或个人查阅参考,必要时可以公开。《劝善函》中告知有告诫条款的,应按告诫条款及时启动惩诫程序。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8.1 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应的信用责任,即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以及对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责任,构成恶意失信的还应承担惩诫性赔偿。

8.2 追究方法:按ICE8000投诉、预警、曝光等标准进行信用惩诫;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仲裁协议;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违约者为世界信用组织会员的,可按会员监督标准投诉;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8.3 违反本标准的行为,应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在适用本标准过程中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的,属于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

8.4 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责任;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追究程序,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之达成协议。

8.5–8.6 参与、执行、协助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责任。世界信用组织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列入下一年度财务计划,数额较大的分年度赔偿;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

第九章 附则

9.1 送达、通知的方式包括:依据ICE8000诚信信函管理标准的诚信信函送达;常规信函送达,以受送达人及其员工、成年家属、代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信函无法送达时,依据文件公告送达标准采用网络公告送达,首次发布届满60日即为送达;以及其它合法、合理的方式。

9.2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9.3 本标准未约定含义的术语,见《ICE8000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9.5 各相关方知道或理应知道任何条款未被遵守,但未及时明示地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利。

9.6 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各方应适用最新版本,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

9.7 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将予以联合曝光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9.8 版本号表述形式为 ICE8000-a-b-c-d: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b为最初撰写时间,c为最新修订时间,d为修订次数。9.9 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负责解释。

标准权威全文: www.ice8000.org/acnhw/gc/111.html